【问题】
国税函[2009]3号中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我们没有食堂的公司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的伙食费能作为福利费吗?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所以,没有食堂的公司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的伙食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是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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