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形成的,就是按照税法对利润所得进行调整,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工资、费用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等,还有未提取或者未提足的成本费用,可以进行调整提足。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上作为收益处理,而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
一般纳税调整指的就是上述意义的纳税调整,仅发生在企业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
特别纳税调整相对于一般纳税调整而言,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以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和通俗意义上的反避税并无实质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就此规定了6种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以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