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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二)

2010-1-21 11:51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3、财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3号令,主要特色是审批范围缩小,即正常损失(出售、毁损和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当年直接扣除)、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需审批当年扣除。对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企业会计制度将财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项。

  【例5】2006年末盘点,企业盘亏运输卡车一台,原价15万,已提折旧5万,经董事会决议,由过失人赔偿8.5万元。

  会计处理:

  转销盘亏资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10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150000

  收到过失人赔款:

  借:银行存款               8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85000

  结转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一固定资产盈亏       1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15000

  税务处理:以上清理属于非正常损失,需出具资产丢失的有关证明以及责任认定及赔偿说明等证据,经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在所得税前扣除。

  4、资产减值准备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部分应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榴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而税法规定,除部分企业可以计提0.5%坏账准备外,企业在会计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对于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纳税调整。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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