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存货成本的确定:
(1)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或实耗成本;
(2)加工费用;
(3)一般纳税人对方要按照加工费用收取17%的增值税,对于受托方来讲是销项税,而对于委托方来讲是进项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就要计入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2)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如果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以后环节抵扣;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消费税就应该记入存货成本。
【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000+7 000)÷(1-10%)=30 000(元)[注:组成计税价格=(发出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税额=30 000×10%=3 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 000×17%=1 190(元)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10 000(7 000+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原材料 27 000(20 000+7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7 00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库存商品 30 000(20 000+1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3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