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持有目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注意:
(1)资产的持有目的不同,分类也可能不同,比如房屋,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大都用于生产经营,属于固定资产,而对于房地产企业持有的将用于出售的商品房,则属于存货;
(2)“出租”仅限于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机器设备;如果是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资产,则其在租赁期内不属于出租方的资产;如果是出租房屋建筑物等,则一般应该做投资性房地产处理;
(3)使用寿命也可以用该固定资产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来表示;
(4)必须是有形的资产,以与无形资产相区分。
此外,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再强调“单位价值标准”,因为统一的单位价值标准不适用于所有企业。当然,企业在实务中还是要运用职业判断,适当考虑单位价值标准,以便将低值易耗品等与固定资产区分开来。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注意:“可靠地计量”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基于合理的估计,比如,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竣工手续的固定资产,应按暂估价入账,即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且应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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