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亏属于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盘亏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一点财税处理一致,一般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固定资产盘盈作为“营业外收入”列示于“收入明细表”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新准则之所以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因为固定资产出现盘盈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业出现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调节利润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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