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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是非货币资产出资的重要保证

2010-3-12 10:44 中国会计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中国目前遵循的是比较严格的法定资本制的原则,但新公司法在公司出资方面已经进行了相应调整,即不再要求在设立登记前一次募足,而仅要求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还可以在5年内缴足。

  在注册资本制度条件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要前提是应当能够对非货币财产进行恰当评估作价。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经过20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评估经验,建立了初步完善的评估技术准则规范体系,培养了一支掌握国际评估理论与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作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非货币财产出资涉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一直致力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财产的评估工作,具有丰富的评估理论与评估经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作为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常务理事,在国际评估业具有极高的地位,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完全能够胜任《公司法》赋予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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