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目前,有不少企业会从外国企业那里购买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权利并在中国境内使用,企业应该如何就此种合同缴纳印花税呢?
【解答】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认为,企业应综合下列文件来判断: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二条明确,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法规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需要回境内使用,则需要由使用人在带入境内时进行贴花。因此,如果企业和外国公司签订了特许权使用合同,可只就本公司所执的那份合同进行贴花,境外企业所执的那份合同使用人及书立人都为境外企业,境内企业对此不负有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