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三包损失,在不同情况(包退、包换和包修)下应如何进项会计和税务处理?
【解答】
一、包退的相关处理
企业直接提供三包服务的,对于约定的“包退”行为,企业对收入的初始确认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规定,对能够估计退货率的部分暂不确认收入,等约定的退货期满再行确认;符合收入确认部分发生退货的,应当作为销货退回,处理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九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税务处理应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包修的相关处理
对于包修行为,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可能发生的保修行为是作为或有事项处理的,即对包修期内预计的修理费用,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预计负债,实际发生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银行存款。但对于另行收取费用的,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税务处理对于收取费用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对计算和缴纳增值税;无论是否收取费用的包修支出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均可按规定抵扣。
三、包换的相关处理
对于“包换”行为,无论是原型号更换还是其他型号更换,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一致的,分别办理退货和确认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