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超过12万进行个税申报时,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中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是否应算入所得内?
【解答】
“年所得”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计算。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年所得不包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