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课程:真账实训纳税实训招生方案免费试听 初当会计岗位认知会计基础财务报表会计电算化

 综合辅导:会计实务行业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业务 初当出纳岗位认知现金管理报销核算图表学会计

您的位置:首页>实务操作>初当会计>业务初探> 正文

收取的违约金不作销售处理

2010-3-5 8:57 李伟力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公司在购买货物时发现所购货物有瑕疵,决定将所有货物退给销货方。后经人民法院裁定,对方赔付我公司50余万元的赔偿金。请问,我公司收取的赔偿金是否作销售收入处理,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导致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因此,你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同时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