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果职工福利费年初会计口径有余额,税收口径余额为零,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依然将本期发生职工福利费冲减年初数,请问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吗?
【解答】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及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应付福利费通常不再计提,企业发生福利费相关支出时,先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借方归集,期末根据受益职工服务对象,分配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该明细账户期末通常无余额。
问题所述的会计余额属于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的,应按《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执行:“(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财企[2007]48号中的余额处理指的就是会计余额的处理,国税函[2009]98号中的余额处理指的是税法口径下的余额的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情形应该可以作纳税冲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