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没有了金额标准的界线,而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不再按以前2000元以上的标准。请问如果一个大型企业确定10万以上、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为固定资产,而10万以下的在购入时一次进入费用,计算所得税时需要纳税调增吗?所得税认可企业这种做法吗?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规定,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
一、固定资产的特征及确认条件
本准则第三、四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特征和确认条件,符合固定资产特征和确认条件的有形资产,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不符合的确认为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规定,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条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规定,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1411 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入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价格在10万以下的有形资产应该计固定资产,如果不满足固定资产的条件,应该计入企业“存货”项目,不能一次计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