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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发票如何办理有关具体手续

2010-6-22 10:24 广东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业户遗失(丢失、被盗)发票如何办理有关具体手续?

  【解答】

  业户遗失发票,应于遗失发票当天或次日,按规定书面报告发售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公开声明作废。

  遗失发票的登报声明作废程序:

  1、遗失者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填写《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

  2、遗失者将经地方税务机关验核审批同意并盖章的《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送到有关报社(地级市以上)办理手续(一个星期内);作废声明的内容包括:遗失发票的名称、面额、字轨、起止号码及用票单位(个人)、时间、地点等;

  3、对遗失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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