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一)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二)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三)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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