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丧失是指支票的持票人丧失对支票的占有,包括灭失、遗失或被窃。由于转账支票不能提取现金,又不能背书转让,故不会给发票人及收款人造成资金上的损失。而空白转账支票一旦遗失或被窃,可能给发票人或收款人造成资金上的损失。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示催告程序做了规定。但一般公示催告程序仅对已完成记载的票据适用,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而目前大部分支票不能背书转让。我国还习惯性用挂失止付的办法对丧失票据予以补救,但《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空白转账支票丧失后不能得到法律救助。
所以,现在一些单位遗失支票后采用通过报社、电台、电视台作挂失声明,或更换银行预留印鉴。但挂失声明只能起社会威慑作用和社会防范作用,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收款人面对不特定的持票人,无义务注意和记住新闻媒介中每天传播的丧失支票的号码,也无法核对每一位持票人是否真正的持票人。更换银行预留印鉴,也不影响已签发的支票的效力,不能解除发票人的支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