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借款
借:银行存款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长期借款——本金
注意:当取得借款与合同约定的数额不一致时,则有“利息调整”,也就意味着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不一致,后续期间涉及利息调整的摊销;若取得的借款就是借款合同约定的数额,则没有“利息调整”,也就意味着实际利率和合同利率是相同的。
2.期末计息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①
贷:应付利息 (本金×合同利率)②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倒挤)③=①-②
注意: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应付利息”改为“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
3.偿还本金
借:长期借款——本金①
财务费用等④
贷:银行存款②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③
【例】某企业为建造一幢厂房,于2009年1月1日借入期限为2年的长期专门借款1 500 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借款利率按市场利率确定为9%,每年付息一次,期满后一次还清本金。2009年初,该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价款共计900 000元,2010年初,又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费用600 000元,该厂房于2010年8月31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假定不考虑闲置专门借款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或者投资收益。
该企业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9年1月1日,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1 500 000
贷:长期借款——××银行——本金 1 500 000
(2)2009年初,支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厂房 900 000
贷:银行存款 900 000
(3)2009年12月31日,计算2009年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费用时:
借款利息=1 500 000×9%=135 000(元)
借:在建工程——××厂房 135 000
贷:应付利息——××银行 135 000
(4)2009年12月31日,支付借款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银行 135 000
贷:银行存款 135 000
(5)2010年初,支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厂房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0 000
(6)2010年8月31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该期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1 500 000×9%/12)×8=90 000(元)
借:在建工程——××厂房 90 000
贷:应付利息——××银行 90 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厂房 1 725 000
贷:在建工程——××厂房 1 725 000
(7)2010年12月31日,计算2010年9月至12月的利息费用时:
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1 500 000×9%/12)×4=45 000(元)
借:财务费用——××借款 45 000
贷:应付利息——××银行 45 000
(8)2010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银行 135 000
贷:银行存款 135 000
(9)2011年1月1日,到期还本时:
借:长期借款——××银行——本金 1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