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甲公司为酒店、餐饮企业,2009年购进财务、门禁、统计等各种软件300万元,并账列入无形资产。目前,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将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缩短为2年。但税务机关认为财税[2008]1号文的缩短摊销年限条款只是针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而甲公司是不能享受此项政策的,请问税务局的解释是否正确?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无形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并未限定企业类型。但是如果想缩短折旧年限,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方可,企业还是需要取得当地税务机关的核准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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