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对工薪族有什么优惠呢?
【解答】
很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年底双薪”制,也就是在年底多发1个月的工资。这“第13个月工资”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有的税务机关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执行的,即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积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现行为2 000元,下同)的,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部分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来执行。即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分歧,国税发[2009]121号文明确,停止执行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的计税方法。这就意味着原来的分开计算方式被废止,而应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执行,这一规定为各企业的操作留有了余地,可以更灵活地根据企业实际来处理。因为,从性质上讲,“第13个月工资”也应属于一种奖金形式。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情形一,“一次性奖金”和“年底双薪”同月发放。允许将上述在同一个月内发放的属全年性质的奖金合并后,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情形二,“一次性奖金”和“年底双薪”不同月发放。企业可以在“年底双薪”和“一次性奖金”中任选一个,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项则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企业员工老张2009年1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3 000元,同时取得公司给每位员工发放的第13个月工资3 000元。除此之外,公司根据人事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对老张等被评选为“优秀员工”的个人,派发1万元的年终奖。如年终奖与“第13个月工资”同月发放,则老张工资应纳个税=(3 000-2 000)×10%-25=75(元);年终奖和第13个月工资合并后=(10 000+3 000)÷12=1 083(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应纳税额=13 000×10%-25=1 275(元),合计应缴纳个税=75+1 275=1 350(元)。若年终奖与“第13个月工资”不同月发放,则老张当月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合并计算应纳个税=(3 000+3 000-2 000)×15%-125=475(元);年终奖=10 000÷12=833(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应纳税额=10 000×10%-25=975(元),合计应纳税额:475+975=1 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