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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上,研究开发费的处理存在三种观点:
(1)全部费用化。即将企业发生的研发费全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我国在2006年新准则出台之前采取的是这一观点,将企业研究阶段的研发支出称为“技术开发费”,于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账户。
(2)全部资本化。即将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发生期内先归集起来,待其达到预定用途时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账户
(3)符合条件的资本化。即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资本化,其他则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我国2006年出台的无形资产新准则采用此种方法,这与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研究开发费的税务处理具有一致性。
2.《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这么规定的:
首先,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其次,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若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满足资本化支出的条件包括五个方面:
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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