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资金按照下列程序支付:
(1)资金汇集。实行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将应分担的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确保具备支付应分担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开展采购活动。
(2)支付申请。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关提交预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其中,实行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的,必须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关确认已先支付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后,方可提出支付预算资金申请。
(3)支付。财政部门的国库管理机构对采购单位填报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或预算资金拨款申请书审核无误后,按实际发生数并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供应商。实行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的,按先预算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后支付预算资金的顺序拨付。因采购单位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