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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范围

2010-8-13 17:3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1)增值税与消费税;含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委托海关代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2)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3)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4)海洋石油资源税;

  (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目前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

  (6)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viv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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