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评估的概念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
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通用分析指标包括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和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等。
(四)纳税评估的对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五)纳税评估的方法
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六)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2.约谈纳税人——注意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约谈。
3.实地调查核实。
4.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5.作出评估分析报告——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