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应体现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的原则,这就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也就需要对税负进行调整。税负调整分减轻税负(税收减免)和加重税负(税收加征)两种情况。
(1)税收减免。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免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2)起征点与免征额。
①起征点。
它是计税依据达到国家规定数开始征税的界限。计税依据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就超过部分征税。税收的起征点可以起到保护和调动收入水平低或负担能力差的纳税人的积极性的作用。
②免征额。
免征额是在计税依据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计税依据总额中预先减去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纳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规定免征额,有利于保证纳税人的基本所得。
(3)税收加征。
税收加征包括地方附加、加成征收和加倍征收三种形式。
①地方附加。简称附加,是指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款项。
②加成征收。在按规定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加成实际上是税率的延伸,是对税率的补充规定。规定加成征收办法,有利于对所得额较大的纳税人,在税收上加以限制,更好地体现公平税负原则;还有利于简化税率的设计。
③加倍征收。在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税额后,再加征一定倍数的税额。加倍征税是累进税率的一种特别补充,其延伸程度远远大于加成征税。加倍征收主要适用于收益类税种,对收益额特大的纳税人,采用加倍征税办法时,一般应规定计税基数,对超基数的倍数实行加倍征收,以缩小纳税人收入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