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业、复业的对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结束,准备恢复生产、经营,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
(2)停业、复业登记的程序。
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停业申请书后,应向纳税人发放“停业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应办理税款清缴、发票缴销,有关税务机关发送证件的封存手续,并将上述情况填在“停业申请审批表”中。税务机关在审核各项停业信息资料无误后,将纳税人资料转入停业纳税人库,对纳税人下发“核准停止通知书”以及“复业单证领取表”。当纳税人停业结束,进行复业处理时,再由原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封存单证填列到“复业单证领取表”中,纳税人重新领回封存的单证,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有关资料信息由停业纳税人库转回正常纳税人信息资料库。则整个停业、复业处理过程结束,纳税人可进行正常的营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