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①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纳税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注销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额、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3)注销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