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政策
税目 | 条件 | 西部享受 的优惠 | 中部、东部 相应政策 | |
企 业 所 得 税 | 税率 | 鼓励类产业 | 2001—2010 年的15% | 一般为25% |
减 免 |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 | 从开始生产经营起,第1—2年免税,第3—5年减半征收(外来企业经营期需要在10年以上并从获利年度起执行) | 无此优惠 | |
民族自治地方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 | 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 可以减免 地方所得税 | ||
耕地占用税 | 公路建设中国道、省道建设用地 | 免征 | 无此优惠 | |
关税和进口 环节增值税 | 内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 免征 | 内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可免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满足一定条件可免征 |
(二)土地优惠政策主要条款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项目,可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符合生态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三)矿产资源优惠政策主要条款
1、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两项费用在勘查或矿山投产第一年免缴,第2第3年减缴50%,第4至第7年减缴25%.
2、探矿并依法开采的,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分期返销。
3、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一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外商从事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四)放宽利用外资条件主要条款
1、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投资的试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对外资在西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设立保险机构、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予以一定优惠。
2、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对外商投资西部对外贸易公司项目,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
3、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