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投资者作价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借:固定资产 (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记录)
贷:实收资本 (按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记录)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投资合同或协议价值超过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享有的份额部分)
【例】甲企业接受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设备一台,该设备不需要安装,合同约定该设备的价值为2000000元,与其公允价值相符,不考虑其他因素。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2000000
贷:实收资本 2000000
【例】新新商贸公司原注册资本40万元,A投资者希望加入,为了占有新新商贸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份额,投入2.5万元现金和一台机器,该机器双方确认的价值为10万元,新新商贸公司原投资者同意接纳A投资者加入,加入后注册资本为50万元,将现金收存银行,并已对机器验收。
根据上述资料,新新商贸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5000
固定资产 100000
贷:实收资本 1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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