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外籍个人将其技术转让给一家境内公司,技术在境内使用,现在境内公司要支付外籍个人技术转让费,是否按特许权使用费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20%扣缴)?外籍个人若是荷兰人,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若有,那我公司是按什么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财产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你应确让外藉个人转让的是技术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原则上你公司应代扣代缴该外藉个人的应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双边税收协定有优惠条款,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因此你公司如认为符合协定优惠条款,也可依照上述文件规定由该外藉个人向你单位提交应该填报、提交的资料,由扣缴义务人办理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