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母公司代子公司建设一个基建项目,母公司可否在在建工程中核算该项目?在该基建项目中核算的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等纳税调整项目在母公司汇算清缴时是否应该做纳税调整?是否可以认为该项目建成之后要划转到子公司并收回代垫工程款,与母公司的损益无关,该项目所涉及的纳税调整项目因而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解答】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母子公司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人实体,所以母公司不可以在在建工程中核算为子公司代建的基建项目。如果该项目以子公司名义立项,母公司确实代建,先期投入费用已经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则该项目竣工后也要相应转入往来核算,相应的在该基建项目中核算的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等也不属于成本费用内容,均需要往来核算处理,既然与损益无关,故在此基础上不存在纳税调整项次,如果上述费用计入损益,则必须全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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