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些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某人在2009年6月份发生税法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7000元,如何扣除,有无期限规定?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某人在2009年6月份发生税法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7000元,自2009年7月份起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开始扣除修缮费用800元,直至2010年3月份扣除剩余的600元为止。
提示:如果是转租行为,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的如下次序扣除: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