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需携带的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公章或财务章;
3.首次购票时需携带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4.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需要携带税控用户卡,领购非国标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需携带税控IC卡(卡中需写入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信息,首次领购机打发票时也需携带空卡);领购定额发票的,需携带经主管税务所签章的《纳税人领购定额发票核验登记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携带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售票
1.对于纳税人初次领购税控机打发票的,须在办理税控机初始化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销售发票。发票销售时,根据系统自动提示的初始化信息进行销售,对于未办理初始化的纳税人,不得向其销售发票。
2.对于新办企业首次领购税控机打发票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681号)文件中规定的数量发售。
3.对于续领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要先报数,经过票表比对后,税务机关进行售票。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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