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要征收增值税:1.委托代销;2.受托代销;3.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设在不同县(市)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发放、无偿赠送。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1】乙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9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3个月。2009年4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乙公司生产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6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8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64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000000
债务人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6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例2】某企业销售一台生产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其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了“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售时收到价款80万元。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10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0
借:银行存款 8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借:营业外支出 2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6000
【例3】某企业转让2009年前购入的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含税价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元,转让价30.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费。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5000
累计折旧 5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5000
(3)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5865.38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5865.38[305000÷(1+4%)×4%×5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4134.62
贷:营业外收入 4134.62(305000-295000-5865.38)
(4)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5865.38
贷:银行存款 5865.38
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