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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2010-9-17 15:5 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的规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设备,将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企业应尽早了解增值税转型的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应的财务核算工作。

  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时,支付增值税进项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采用与增加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比如外购时,借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安装费1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51465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85350(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514650

      贷:在建工程      51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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