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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对企业名称的要求

2010-9-23 15:8 北京中小企业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一个企业的名称只准该企业使用,其他企业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名称。企业名称准予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1.企业名称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例如,北京(或北京市)+康达来+商贸+有限公司。其中,“北京”(或“北京市”)为行政区划,“康达来”为字号,“商贸”为行业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一般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4.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为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5.只有全国性的、国务院批准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企业准许使用“中国”、“中华”、“国际”等字头。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s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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