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课程:真账实训纳税实训招生方案免费试听 初当会计岗位认知会计基础财务报表会计电算化

 综合辅导:会计实务行业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业务 初当出纳岗位认知现金管理报销核算图表学会计

您的位置:首页>实务操作>初当会计>业务初探> 正文

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出租需视同销售吗

2010-9-23 10:57 海南国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商品转为出租,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解答】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转为出租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