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饶让是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国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在本国计算纳税时,视同在来源国已缴纳,并允许其从本国应纳税款中准予扣除。
税收饶让的实质是居住国对来源国为鼓励外国私人投资通过减免税或者降低税率而放弃的收入给予认可,并不是对实纳税额的抵免,因此又称为虚构抵免、影子抵免。税收饶让的作用,不在于消除实际的国际双重征税,而是在于保证居住国实行的抵免法,不使来源国的税收鼓励失效。
税收饶让一般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往往要对发达国家的投资者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但根据税收抵免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减征或免征的税额最后还要由发达国家补征。这样一来,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不仅不能使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得到任何实惠,从而起不到吸引外资的作用,而且还会使本应是发展中国家的一部分税收收入转化为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为了解这个问题,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实行税收饶让,对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减免税不再予以补征。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出于鼓励本国资本输出的考虑,同意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一般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加以明确,其中大多数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税收饶让待遇。但也有国家在国内税法中就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的具体做法有两种:
(1)所得来源国给予本国纳税人的减免税或退税,按假如没有这些优惠措施时应征的税款给予抵免。这种做法适用于对营业利润课征的公司所得税的税收饶让。
(2)按税收协定规定的比率实行定率抵免。这种做法主要适用于对来源国课征的预提所得税的税收饶让。
尽管税收饶让已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所接受,但美国却对税收饶让一直持反对态度。美国认为,税收饶让与免税法一样,会鼓励本国投资者把资本投到税率低的国家,从而有悖于其一贯主张的税收对资本输出应保持中性的原则;同时,美国认为发展国际经济固然重要,但发展国内经济更不容忽视,税收如果鼓励本国资本外流,会导致国内资本短缺,减少国内就业机会。所以,美国迄今未与一个国家在签订税收协定中写上税收饶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