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角度讲,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所做的补偿;从行政角度讲,滞纳金是国家对不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也就是加重给付义务,具有执行罚的性质。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的行政制裁。执行罚的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促使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尽快履行义务。
因此,不能将滞纳金作为行政处罚对待,在税法上更加倾向于将滞纳金与税款同等对待。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文件精神也证明了这一观点,该文件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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