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单位属分支机构,总机构在上海,请问总机构申报年度所得税后,是否要报送资料到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资料包括:
1、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包括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等);
2、总机构出具的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的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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