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注册在北京,现因业务需要,准备将公司整体搬迁至江苏省。因我公司以前年度均为亏损,这样变更经营地址,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可以弥补?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根据问题所述,企业如果仅为经营或注册地址从北京迁至江苏,属于上述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情形,以前年度符合规定的亏损可以税前弥补。
变更经营或注册地址同时,如果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规定的重组情形的,应根据具体重组事宜对照通知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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