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购置税控机的增值税抵减营业税后是否相应扣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数?如:某单位因经营需要本月购置10台税控机,税控机价款中含有增值税1500元,当月应纳营业税10000元,按规定可以抵减当月应纳的营业税1500元,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数是实际缴纳的“三税”,那么当月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数是10000元还是8500元(10000-1500)呢?
【解答】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现将有关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根据上述规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即应按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后的8500(10000-1500)元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