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财务会计报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接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财务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
2.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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