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
根据纳税人是否为固定业户以及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点来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①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决定。
②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当由纳税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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