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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0-11-22 17:8 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必须承担的纳税义务的法定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的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外,均为货物移送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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