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辞退福利与正常退休养老金应当区分开来。辞退福利是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根据法律和职工本人或职工代表(工会)签订的协议,或者基于商业惯例,承诺当期提前终止对职工的雇佣关系时支付的补偿,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辞退。
职工正常退休时获得的养老金,是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或者职工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获得的退休后生活补偿金额,此种补偿引发的事项是职工在职时提供的服务而不是退休本身,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和计量。
2.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补偿,比照辞退福利处理。
3.无论职工因何原因离开都要支付的福利属于离职后福利,不是辞退福利。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确认条件、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在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