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复议申请书的编写要求。复议申请书是复议准备的一项工作,其申请书编写的好坏,影响到复议的成败。编写复议申请书要求文字简洁,语言通顺,不得任意渲染,不能带感情色彩,观点要鲜明;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条文要有根有据,不引用过时或废止的规定等。
②复议申请书的内容、格式。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几项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需要说明的是:属于法人的企业、单位或组织,只能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不能由其他人签名。
·复议中评估人的工商、税务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即复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经营方式等。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被申请人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具体是指被提起复议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即主管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中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争议内容,所列的税务违章事实及其处理依据,并附有关证据和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的错误。
·是否已经执行原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具体执行数额和期限,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提出复议的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复议申请书一般为一式三份,两份提交上有关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一份自存。
·复议申请书未载明上述内容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书面通知其限期补正。
③递交复议申请书。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做出“纳税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违章案件处理决定书”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即向税务纠纷当事人的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不得越级复议。例如,某镇某厂与该镇税务所发生税务纠纷,该厂提交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只能交给直接领导该镇税务所的县税务局,而不能交给其他上级税务机关。在提交复议申请书的同时,要提交各项证据和材料;提交的证据和有关材料需要保密或者需要在复议完毕后收回的,应向复议委员会说明,请求保密和负责交还。
申请人在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后,对复议机关进行的调查、听证应当积极配合,这样才可以在复议过程中获得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形势。申请人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直接陈述,还可以补交证据,申请经办人回避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