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①纳税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②纳税企业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
(3)办理开业登记的程序。
①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账号证明。
法定代表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②填写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登记表后,按照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名称、经营地点、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批准开业证照文件情况、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使用品种、税务代理、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附送件等。
其中:
“企业名称”按照批准开业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填写。
“经营类型”按照“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股份制经济”、“联营经济”填写。
“行业”按统一分类标准填写,如“工业”,“商业”、“物资供销业”、“交通运输业”等。
“经营范围”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填写。
“经营方式”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自产自销、加工、修理、修配、委托收购、供销、批发、批零兼营、零售及服务项目填写。
“注册资金”中固定资金按固定资产金额填写;流动资金按企业实有各项资金填写。
③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