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7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办理税务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从事生产、经营及事业单位、团体、学校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本单位证明;
六、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七、实际经营者和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照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再提供承包、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实际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当申报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九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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