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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工作者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记账凭证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1)对能全面反映每笔经济业务活动情况的原始凭证,应按自然张数计算;
(2)对不能全面反映每笔经济业务活动情况,需要附件进行补充和说明的,应在原始凭证上注说附件张数,并将其粘贴在一起,附件不计入原始凭证张数;
(3)对某类或某些原始凭证利用自制封面已进行汇总的,如差旅费报销单、支出汇总审批单等,其封面已对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活动综合说明,对所附凭证张数也已注明,所以,它们应作为一张原始凭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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