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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税收优惠的问题

2011-1-23 10:51 中国税务总局 【 】【打印】【我要纠错

  【问】A公司2009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当年没有向税局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 而享受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和最后一年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两项过渡期优惠叠加实际税率10%),请问A公司在2010年度可否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不选择享受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税率22%),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A公司在2010年不可以再选择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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